一、组织落实国家和省有关粮食流通的法规、政策;研究拟定全市粮食流通政策、制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社会粮食流通进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有关粮食法律、法规执行情况,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受理行政复议,指导本系统执法工作。
二、拟定全市粮食流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制定全市粮食流通产业结构调整和布局调整实施意见;指导全市粮食流通体制改革。
三、拟定全市粮食总量和品种平衡计划,指导协调县(市)之间粮食总量和品种平衡;根据国内外粮食市场信息引导农民发展优良品种种植。
四、制定和组织落实国家粮食定购任务;组织指导全市粮食市场供应,保障军队粮食供应,保障灾区库区移民和缺粮贫困地区粮食供应,安排以工代赈、退耕还林和国家重点项目粮食供应。
五、建立和完善市级粮食储备制度,研究提出市级储备规模和吞吐计划,报经市政府同意后组织落实;管理国家委托代管的中央和省级储备粮;指导地方粮食储备和农村粮食储备工作;指导全市粮食存储安全管理。
六、培育和完善粮食市场体系,制定全市粮食批发市场建设发展规划和管理办法;按有关规定管理粮食市场,维护粮食流通秩序。
七、协助有关部门建立和管理粮食风险基金;协助有关部门监督管理粮食收购资金。
八、负责全市粮食流通设施建设规划布局;落实国家和省、市粮食流通设施建设投资,组织实施工程建设。
九、负责全市粮食流通行业管理;推动全市粮食流通行业技术改造和新技术推广;负责全行业对外交流与合作;制定全市粮食系统粮食工业发展规划和布局;指导全市粮食企业搞好本业基础上发展多种经营。
十、管理机关财务和直属单位国有资产;负责全市粮食系统财务、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全市粮食系统业务统计和人员、工资统计工作;负责全市粮食系统职工教育培训工作。
十一、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