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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亭县粮食局细化自由裁量权标准 严格行政执法
日期:2010-06-22

为进一步推进和规范粮食行政执法行为,促进合理行使自由裁量权,有效地控制并减少罚款的随意性,切实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从执法为民、服务社会、公平公正的高度出发,我市乐亭县粮食局认真制定了《粮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并在严格执法的过程中不断完善和细化,从源头上防止了部门权力个人化、个人权力利益化等腐败现象的发生,使行政执法工作真正实现了公正、公平、公开,有效,为加快粮食法制建设进度起到了很好的作用。

2008年,按照唐局确定的粮食行政执法实践年活动要求,乐亭县粮食局的粮食监督检查工作全面展开,成立了粮食执法机构,落实了人员队伍,购置器材设备,配备执法车辆,通过调查摸底建立了粮食经营者档案,并制订了一系列粮食行政执法制度,随后各项执法工作全面推开,全年共查处粮食违法案件29起,其中责令改正11起、罚款18起。通过执法实践,联系一线的工作经验和各类处罚案例,感觉在《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河北省粮食流通管理规定》的执行上,有的处罚条款处罚幅度相当大,在处罚过程中,虽然根据违法程度进行处罚,但罚款数额很难掌握准确,容易受到个人感情、工作能力、利益关系或外来因素的影响,难以体现处罚的公正、公平,容易引起群众怀疑、不信任而产生对立情绪,不配合执法,也难免存在因相同情况处罚结果不同引起行政复议和诉讼的情况,导致行政违法行为增多,干扰正常的经济秩序。为此,乐亭县粮食局于2009年初,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对现行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河北省粮食流通管理规定》和《河北省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进一步梳理,结合该县实际,按照合法、合理、服务的原则,对九项有裁量幅度的行政处罚条款的行政裁量权进行细化、量化,建立了罚款自由裁量阶次制度,制订了对处罚标准中设定了弹性幅度、明确了处罚上下限的,视违法程度的轻重,划分出若干个处罚档次,制定出了《粮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此标准力求简单明了、容易操作,使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后果等因素与处罚的轻重程度一一对应,尽量避免弹性表述,缩减裁量空间,减少随意性。在2009年行政执法过程中,对涉粮违法案件的查处严格按照自由裁量权标准执行,全年共查处粮食违法案件13起,按照标准分别给予了行政处罚,被处罚的粮食经营者都心悦诚服,未发生任何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较好地维护了该县的粮食流通秩序。在200911月份省局开展的市间联查中,也得到了省市局领导的充分肯定。

经过2009年一年的实践检验,又发现一些处罚的裁量标准还不够完善。2009年底,他们又对所有行政处罚条款进行了再细化、再完善,对每个具有处罚幅度的条款分为特别轻微、轻微、一般、严重、特别严重五个违法行为档次,进一步量化了处罚金额,大大提高了行政执法的可操作性,也得到了违法当事人的普遍接受。截至20105月底,共处罚违法当事人4人,无一例提出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在粮食行政执法检查中,由于缺乏可借鉴的经验,该局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仍然存在诸多的问题和不足,需要不断改进和完善。一是要进一步加强队伍建设,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增强行政能力,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克服不良思想的侵蚀,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逐步完善和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为。二是要进一步加强法律控制和制度控制,建立和完善回避制度、公开制度、监督制度、说明理由制度、合法性审核制度、重大和复杂案件集体讨论制度以及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从而从根本上杜绝随意性大、执法不公的现象,使自由裁量权标准成为行政执法廉洁的利剑、公正的天平。

主要职能

(一)、负责全社会粮食流通管理。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六部委联合下发的《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流通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履行行政执法职能。

(二)、组织落实国家有关粮食流通的法...【详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