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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市粮食局行政审批责任追究办法
日期:2008-10-14
第一条 为把粮食行政审批工作纳入规范化管理的轨道,监督行政审批人员认真履行审批工作职责,正确行使审批权限,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粮食行政审批人员在行政审批过程当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1、超越审批权限,不按规定审批程序进行审批的;
2、不按规定条件进行审批的;
3、超过审批时限办理的;
3、在审批过程中,收取审批费用的;
4、在审批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5、有其它违法行为应当追究责任的。
第三条  行政审批人员不履行工作职责或者对本职工作敷衍塞责,造成恶劣影响和不良后果的,由直接责任人员承担责任。
第四条  行政审批人员违反审批纪律,情节轻微,危害后果不大的,可酌情给予责任人批评教育、责令检查、通报批评等处理。
第五条  行政审批人员过错严重,但尚未构成犯罪的,除进行批评教育外,可酌情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开除等行政处分。
第六条  行政审批人员的行为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  责任人应当承担的责任确定以后,由监察室或人事机构负责执行,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办理。

主要职能

1、全面贯彻《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组织落实国家和省、市有关粮食流通的法规、政策,指导全市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拟定全市粮食流通发展战略、发展规划,指导协调县、区粮食总量和品种平衡。
2、监督指导全市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等项工作,掌握粮源,组织指导全市粮食供应,保障军队、暑期粮食供应,协...【详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