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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市粮食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与依据 为有效监测和控制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或者战争以及其他原因引起的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确保粮食和食用油(以下统称粮食)的市场供应和价格基本稳定,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依据国务院《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河北省粮食流通管理规定》和《河北省粮食应急预案》以及《廊坊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2 粮食应急状态与分级 本预案所指粮食应急状态,是指因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或者战争以及其他原因,引起粮食供求关系突变,并在一定地域范围内出现群众大量集中抢购、粮食脱销断档、价格大幅度上涨等粮食市场急剧波动的状况。 粮食应急状态按其影响范围和影响程度划分为国家级应急状态、重大应急状态、较大应急状态、一般应急状态四个级别: (1)国家级应急状态。按照《国家粮食应急预案》规定的标准确定。 (2)重大应急状态。在本省两个以上设区的市行政区域内出现粮食应急状态,或者在一个设区的市行政区域内出现粮食应急状态,但超出设区的市政府处置能力和省政府认为需要直接组织进行应急处置的情况。 (3)较大应急状态。在一个设区的市两个以上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出现粮食应急状态,或者在一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出现粮食应急状态,但超出县政府处置能力和设区的市政府认为需要直接组织进行应急处置的情况。 (4)一般应急状态。在一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出现粮食应急状态。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较大、一般粮食应急状态下,对粮食采购、调拨、加工、运输、供应和进出口等方面的应对工作。 出现战争状态时,军粮供应按照《廊坊市军粮应急保障预案》的有关规定执行。
1.4 工作原则 1.4.1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全市粮食应急工作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实行分级响应、分级负责。在出现粮食应急状态后,县级以上政府要按规定的程序启动相关应急预案,落实响应主体和相应的责任。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相互配合,协调行动,共同做好粮食应急工作。 1.4.2 加强监测、预防为主。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粮食监测和预警系统,加强对粮食市场的调查和日常监测,及时掌握市场供求状况和粮食价格变化情况,发现粮食市场出现异常波动时,要及时采取措施,提前做好应对准备工作,防患于未然。 1.4.3 反应及时、处置果断。出现粮食应急状态后,有关部门要立即做出反应,及时报告有关情况,并按照“先部队、后地方,先前方、后后方”的原则,迅速采取相应措施,确保应急处置快速果断、取得实效。 1.4.4 整合资源、信息共享。在粮食应急工作中,要按照条块结合、资源整合和降低工作成本的要求,充分利用现有的仓储、加工设施、设备和供应网络,避免资源浪费。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交换市场信息,并按规定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主管部门报告,实现信息共享。
2 组织机构与职责 2.1 市政府设立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由主管副市长担任总指挥,市政府主管副秘书长、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市粮食局局长担任副总指挥。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交通局、市农业局、市商务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统计局、市物价局、市卫生局、市审计局、市监察局、市政府新闻办公室,以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廊坊市分行、北京铁路局廊坊铁路办事处、军分区、武警支队等有关部门和单位的主管负责人为成员。 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粮食局,由市粮食局局长担任主任,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粮食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政府新闻办公室、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廊坊市分行等单位派出的人员为成员。 2.1.1 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的主要职责 根据应急状态下全省粮食市场动态,向市政府提出启动或终止实施粮食应急措施的建议,经市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对县(市、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开展粮食应急工作进行督查和指导;向市政府、省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报告粮食市场供求和价格等事态发展变化情况,并按规定向社会发布有关信息;及时协调解决粮食应急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2.1.2 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及时了解和掌握全市粮食市场形势,向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提出相应的行动建议;根据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的指示,联系指挥部成员单位和事发地县(市、区)政府有关部门开展应急工作;核实、汇总粮食应急工作情况,草拟有关文件和简报;协助有关部门核定实施本预案应急行动的各项费用开支,提出对实施预案单位和个人的奖惩意见;完成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1.3 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1)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粮食局负责粮食应急工作的综合协调;做好粮食市场调控和供应工作;对市内外的粮食供求形势进行分析、预测,并及时向市政府和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提出预警意见;负责应急状态下粮食采购、加工、调运和销售的组织协调工作;完善市级储备粮的管理和动用机制,会同有关部门适时提出动用市级储备粮的建议。 (2)市公安厅负责维护粮食供应场所的治安秩序,保证道路交通运输的通畅,配合有关部门及时打击扰乱市场秩序的犯罪活动。 (3)市财政厅负责审核、安排实施粮食应急预案所需的相关经费,配合有关部门拟定动用市级储备粮的计划。 (4)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交通局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做好电力和公路运力的调度;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要协调北京铁路局及时落实涉及铁路运输的调拨任务,优先保证在应急状态下粮食加工和运输工作的需要。 (5)市农业局负责根据粮食生产及市场供求情况,采取有力措施增加粮食产量,促进产需的基本平衡,防止粮食生产出现较大波动。 (6)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对粮食市场以及流通环节粮油食品安全的监管,依法打击违法经营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7)市卫生厅、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监督检测粮食质量,防止假冒伪劣、有毒有害粮食流入市场。 (8)市统计局负责统计监测与应急工作相关的粮食生产和消费。 (9)市物价局负责粮食价格监督检查,及时掌握粮食市场价格动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销售最高限价或采取其他价格干预措施,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 (10)市审计局负责对用于粮食应急工作的各项资金(费用)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11)市监察局负责查处粮食应急状态下国家工作人员失职、渎职等违法违纪行为。 (12)市政府新闻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廊坊市粮食应急新闻发布预案,负责组织发布相关新闻,加强互联网的管理监督和有害信息的封堵、删除工作,正确引导舆论。 (13)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廊坊市分行负责落实采购、加工、调拨、供应应急粮食所需贷款。 (14)军分区、武警支队负责提供战时部队粮食需求情况,并协同其他成员单位共同做好军粮供应保障工作。 (15)其他有关部门在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做好相关配合工作。
2.2 县(市、区)粮食应急机构及其职责 县(市、区)政府应比照市级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的设置情况,结合本地实际,成立相应的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负责领导、组织和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的粮食应急工作,建立完善粮食市场监测预警系统和粮食应急防范处理责任制,及时准确上报信息,并安排必要经费,保证粮食应急处理工作的正常进行。
3 监测、预测与应急报告 3.1 市场监测与预测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粮食局应当建立全市粮食市场行情、供求形势的监测、预警分析系统,通过对全市主要粮食品种的生产、库存、流通、消费、价格、质量、储备和外域粮食市场动态的实时监测、查询和信息分析,预测对本市粮食市场可能产生的影响,随时掌握粮食市场供求和价格动态变化情况,并及时向市政府提出建议。要充分利用有关部门现有的信息资源,加强信息整合,实现资源共享。
3.2 应急报告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粮食局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全市粮食市场异常波动应急报告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市、区)发展和改革、粮食等有关部门应当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并及时向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粮食局报告: (1)发生洪水、地震以及其他严重自然灾害,造成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 (2)发生重大传染性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疫病、重大食物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引发公众恐慌,造成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 (3)其他引发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情况。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粮食局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并及时向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报告。
4 应急响应 在粮食市场出现异常波动时,各级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应当立即进行调查研究,并对有关信息进行综合集成和分析处理,指导有关地区迅速采取措施稳定粮食市场。 4.1 国家级应急状态的响应 出现国家级粮食应急状态时,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粮食应急预案》的规定和国家的统一部署,做好各项应急准备工作。
4.2 重大应急状态的响应 出现重大级粮食应急状态时,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按照《河北省粮食应急预案》的规定和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做好各项应急准备工作。
4.3 较大应急状态的响应 4.3.1 出现较大级粮食应急状态时,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要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在接到有关信息报告后,立即向市政府上报有关情况(最迟不超过4个小时),请示启动本预案,采取相应措施,对应急工作做出安排部署,并安排人员 24小时值班,及时记录并按规定反映有关情况。 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向市政府请示启动本预案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动用市级储备粮的品种、数量、质量、库存成本、销售价格,一次动用市级储备粮数量在1万吨以下的,经市政府授权,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可直接下达动用命令。 (2)动用市级储备粮的资金安排、补贴来源。 (3)动用市级储备粮的使用安排和运输保障,如实物调拨、加工供应、市场销售、低价供给或无偿发放,以及保障运输的具体措施等。 (4)其他配套设施。 4.3.2 市政府批准启动本预案后,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立即转入应急工作状态,各成员单位要立即组织所属机构和有关人员按照规定的职责,迅速落实下列应急措施: (1)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要密切注视、随时掌握并及时向市政府报告粮食应急状态发展情况,迅速采取应对措施,做好应急行动部署。有关县(市、区)的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应当于每日的10时、16时前,将粮食市场波动情况报告本级政府和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遇有紧急情况,要立即报告。 (2)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要及时向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及有关县(市、区)政府通报情况。必要时,按规定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统一发布相关新闻,正确引导粮食生产、供求和消费,缓解社会紧张心理。 (3)启动市级储备粮应急动用方案。由市粮食局负责市级储备粮应急动用方案的实施,具体落实粮食出库库点,及时拟订重点运输计划,商有关部门、单位尽快安排运输,确保在规定时间内将粮食调拨到位,并将有关落实情况分别报送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在市级储备粮动用后仍不能满足市场需求时,由市政府向省政府申请动用省级储备粮或向外市商调应急粮食,也可根据需要向国家申请安排粮食进口。 (4)启动相关的粮食加工、供应、储运网络,并由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统一调度。有关的粮食加工、运输和供应单位必须按照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的要求,立即开展工作,并在规定时间内将粮食投放市场。 (5)根据粮食应急工作的需要,由市物价部门会同粮食、财政等有关部门,依法制定和实施价格干预措施,确保粮食市场价格的稳定。 (6)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根据事态发展和粮源状况,确定居民口粮的定量供应范围和标准,并由当地粮食应急销售网点统一供应,当地居民凭户籍凭证购买。 (7)根据粮食应急工作的需要并经市政府批准,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可以依法紧急征用粮食经营者和其他有关单位的粮食、交通工具以及仓储等设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拒绝。 4.2.3 出现较大应急状态并启动本预案后,县(市、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及有关部门要按照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的要求和下列规定,做好相关工作: (1)对本地的粮食市场动态实行24小时监测,对重大情况要在第一时间内上报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 (2)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及时做好粮食调拨、加工和供应工作。 (3)加强对粮食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严厉打击囤积居奇、哄抬粮价和销售假冒伪劣、有毒有害粮食的违法经营行为,维护粮食市场秩序。 4.3.4 在本预案启动后,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应派出工作组到事发地进行督导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县(市、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要按照工作组的要求进行工作,保证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的要求和本预案的规定落到实处。
4.4一般应急状态的响应 4.4.1 出现一般应急状态时,由县(市、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报本级政府批准后,启动本级的粮食应急预案,并向上一级政府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有关情况。 4.4.2县(市、区)的粮食应急预案启动后,当地的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要根据粮食市场出现的应急状态,立即采取相应措施,增加市场供给,平抑粮价,保证供应。
4.5 战时应急响应 出现战争状态时,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按照《军粮应急保障预案》的规定,认真做好驻廊部队所需粮食的筹措、调运和供应工作,必要时可动用市级储备粮,保证在战时和应对突发事件中军队用粮的供应。
4.6 应急终止 粮食应急状态消除后,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应当及时向本级政府提出终止实施粮食应急预案的建议,经批准后及时终止实施应急措施,恢复粮食市场的正常秩序。
5 应急保障 5.1 粮食储备 5.1.1 市、县(市、区)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以及市级粮食储备计划,足额安排粮食储备补贴资金,保持必要的粮食储备规模,提高应对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能力。 5.1.2 要根据市场需求状况以及应对粮食应急状态的需要,进一步优化市级储备粮的布局。 5.1.3 粮食经营企业要按照《河北省粮食流通管理规定》的要求,保持必要的粮食库存量。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粮食经营企业库存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5.2 粮食应急供应保障系统 进入较大应急状态后,应急粮源的加工、运输及成品粮供应,在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下,主要由县(市、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通过粮食应急网络组织实施。县(市、区)政府要建立健全当地的粮食应急保障系统,确保粮食应急工作的需要。 5.2.1 建立粮食应急加工网络。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按照统筹安排、合理布局的原则,确定交通便利、设施较好、加工能力强的廊雪面粉有限责任公司和固安参花面粉有限公司,作为应急粮食加工指定企业。在粮食应急预案启动后,确保应急粮食加工任务的完成。 5.2.2 建立粮食应急供应网络。廊坊市城区以民生源早(快)餐有限公司86个餐亭和市军供站“电话一拨通,放心粮油送家中”为供应网络,开发区以安邦粮油储备有限公司为供应库点,各县(市、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根据当地城镇居民、驻军的粮食用量及城乡救济的需要,按照城区每5万人一个供应网点、建制镇每1万人一个供应网点的标准,认定一些信誉较好的国有或国有控股粮食零售网点和军供网点以及连锁超市、商场及其他粮食零售企业,委托其承担应急粮食供应任务。 5.2.3 建立粮食应急储运网络。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整合资源的原则,建立粮食应急储运网络,提前确定粮食的运输路线、临时存放点、运输工具,确保在应急状态下粮食运输工作能够顺利进行。 进入粮食应急状态后 ,对应急粮食要优先安排计划、优先运输,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确保在应急状态下粮食运输的畅通无阻。 5.2.4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与指定的承担应急粮食应急加工和供应任务的企业签定书面协议,明确应急状态下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随时掌握被指定企业的加工、供应能力的动态情况。 各县(市、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承担应急粮食供应任务的企业名单,要报市粮食局备案。 5.2.5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建立的应急粮食加工、供应、储运网络适用于战争状态。
5.3 应急设施建设和维护 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增加投入,加强对粮食加工、供应和储运等应急设施的建设、维护工作,确保应急工作的需要。 5.4 通信保障 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各县(市、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要向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提供准确有效的通讯联络方式,变更后要及时通知,保证通信畅通。
5.5 培训演练 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应加强对本预案的学习和培训,并按照部门职责要求,结合日常工作进行演练,尽快形成一支熟悉日常业务,能够应对各种突发粮食应急事件的专业化队伍,保障各项应急措施的贯彻落实。
6、后期处置 6.1 有关部门的后期处置工作 在粮食应急工作结束后,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总结本级粮食应急预案实施情况,对实施中出现的问题要认真研究,提出改进意见,进一步完善本级的粮食应急预案;财政部门会同市有关部门,对应急动用市级储备粮发生的价差、贷款利息和费用开支,进行审核后,及时进行清算;审计部门要对应急工作中的各项经费支出进行监督;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廊坊市分行及其分支机构要会同同级财政、粮食等有关部门,对应急动用的储备粮占用的贷款及时清算,收回贷款;市发展和改革、粮食、财政等有关部门应当在6个月内,安排补充已动用的储备粮。 6.2 征用补偿 粮食应急工作结束后,事发地政府要对应急工作中紧急征用的粮食经营者的粮食、交通工具、仓储等设施给予补偿,并及时返回征用的交通工具和仓储等设施。被征用的交通工具和仓储等设施在应急处置过程中丢失或损坏的,事发地政府应当责成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修复或依法予以补偿。
6.3 奖励与处罚 6.3.1 对参加粮食应急工作的人员,应当给予适当的通信、加班等补助。对有下列突出表现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政府或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给予表彰、奖励: (1)出色完成粮食应急任务的。 (2)对粮食应急工作提出重要建议,经采纳实施效果显著的。 (3)及时提供应急粮食或节约经费开支,成绩显著的。 (4)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6.3.2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或行政处分: (1)不按照有关粮食应急预案的规定和各级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要求采取应急措施的。 (2)在粮食销售中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囤积居奇、哄抬粮价、扰乱市场秩序的。 (3)拒不执行粮食应急指令,被指定承担应急粮食加工和供应任务的企业拒绝接受粮食加工和供应任务的,或不按照指定的供应方式供应,擅自提高粮价的。 (4)在粮食应急工作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 (5)粮食储备或粮食经营企业的库存量未达到规定水平,影响应急使用的。 (6)对粮食应急工作造成危害的其他行为。
7 附则 7.1 县(市、区)的粮食应急预案 各县(市、区)政府应当根据本预案和本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和完善本级的粮食应急预案,并根据粮食应急工作的需要适时修订,报市政府备案。 7.2 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7.3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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