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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延续申请办法
日期:2009-12-30
 根据《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办法》以及《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国家粮食局制订了《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延续申请办法》,现予发布。

  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延续申请办法

      国家粮食局

      2009年12月

  第一条 根据《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办法》和《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办法实施细则》,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取得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企业及资格仓房(油罐)5年有效期到期企业的延续申请行为。

  第三条 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企业延续申请工作实行公开、公正、公平、高效、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延续申请的程序。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企业应在代储资格有效期届满前30个工作日之前向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延续申请,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受理申请、签署是否同意企业延续申请的意见并在5个工作日内报国家粮食局,国家粮食局在接到申请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延续资格审核工作,有关审核结果在国家粮食局政府网上公示7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授予申请企业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向社会公告,向企业颁发资格证书。

  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受理企业延续申请时应向企业发出行政许可受理(不予受理)通知书。

  第五条 延续申请需要提交的材料。企业名称、取得资格类型、取得资格仓容仓号(罐容罐号),延续申请仓容资格仓容仓号(罐容罐号),代储中央储备粮的品种、时间等。

  第六条 国家粮食局组成审核专家组,对企业提交延续申请材料提出审核意见,并报国家粮食局批准。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指各省、区、市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直接管理的企业集团。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09年12月31日起施行。

  第九条 《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延续申请表》为本办法的组成部分。
主要职能

 组织落实国家粮食流通政策法规,制定全市粮食流通政策、制度、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指导全市粮食流通体制改革,负责全市粮食流通行业管理;组织全市粮食购销、军粮供应、设施建设和安全储存工作,培育粮食市场体系,维护粮食流通秩序;制定市级储备规模和吞吐计划,管理省委托代管的省级储备粮,落...【详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