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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市直国有独资国有控股粮食企业管理制度[试行]
日期:2008-12-11

邯郸市市直国有独资国有控股粮食企业管理制度[试行]

 

(邯粮[2005]13号)

 

第一章   

 

    第一条 为适应现代企业制度需要,提高管理效率,使管理更加规范化、制度化,切实保护企业和员工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市直国有独资、控股粮食企业必须实行 “五制运行”,即:有效制衡的经营机制、干部能上能下的任用机制、职工能进能出的合同机制、收入能高能低的分配机制、合理有效的风险激励机制。

    第三条 必须贯彻以经济效益为中心,以促进企业发展为根本,坚持责、权、利统一的原则。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市直所有国有独资、控股的粮食企业。

 

第二章  责权划分

 

    第五条 市粮食局是经市政府授权的国有资产出资人。其职责是:

    1、负责粮食企业国有资产的管理,并对独资、控股企业行使资产管理职能。

    2、负责制定市直企业发展规划,努力做大做强做活做优粮食企业。

    3、负贵指导协调独资、控股企业国有资产的经营运转。

    4、负责对粮食企业国有资产提出租赁、拍卖、撤并、重组或经营权转让意见。

    5、确保所管理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6、加强对国有独资、控股企业的管理。

    7、市粮食局不直接参与和进行经营活动,但涉及到有可能损害出资人利益的重大经营活动需经出资人同意。

    第六条 市直国有独资、控股粮食企业的财务管理办法由企业自行制定,报市粮食局批准执行。

    第七条 市直国有独资、控股粮食企业的基本职责是:

    1、认真遵守和执行国家粮食政策,积极收购粮食,搞活粮食经营,发挥主渠道作用。

    2、接受市粮食局委托,做好指定的粮食和政策性用粮的购销、储存工作。

    3、服从服务于国家、省、市粮食宏观调控大局。

    4、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5、积极参与集团化经营、农业产业化经营(订单农业),逐步做大做强粮食企业。

    6、严格管理,增收节支,不断提高企业效益和职工收入;维护股东合法利益,确保不受侵害。

    7、安全生产,安全经营,确保无事故。

8、接受市粮食局的管理,实施年度发展责任目标考核。

 

第三章  财务管理与审计监督

 

    第八条 企业财务管理

    1、基本原则、任务和方法

    基本原则:贯彻执行《会计法》和财政部《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建立健全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财务管理基础工作,如实反映企业财务状况,依法核算企业经营成果,保证出资人权益不受侵犯。

    基本任务和方法:认真做好各项财务收支的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依法合理筹集、使用、运营资金,有效利用企业各项资产,努力提高经济效益。

    2、收入管理。各企业应当按照会计制度依法确认各项收入,并将已实现的收入按时入帐,不允许私设 “小金库”。

    3、资产管理

    1)严格资产购置审批制度。企业购置固定资产5万元以上的需提前将购置计划上报市粮食局,经行业发展处会同财务处、审计处审核同意后方可购买。

    2)各企业对使用的国有资产,要精心管理与使用,并确保原有资产结构不变。如有特殊情况,确需改变的,需经市粮食局批准。

    3)各企业不得擅自出让本单位的固定资产使用权。如确有闲置房屋、场地需对外出租的,须报经市粮食局批准。

    4)各企业要加强对流动资产的管理。对发生的各项损失、损耗要查明原因并报经市粮食局审批后按财务制度予以处理。

    4、成本、费用管理

    1)各企业要加强成本核算,准确核算当期成本,不得少计少摊或乱列乱摊成本。

    2)严格费用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根据费用性质分别采取以下三种管理方法:

    一是严格按财务制度规定的标准正确计提和使用各项费用。

    二是实行定额管理。

    三是实行计划审批制度。

    以上具体实行哪种方法由企业依据《会计法》,按照财会制度,根据企业实际情况进行确定。

    5、各企业严禁为公司以外其他企业进行担保,如确需担保的。应由企业提出申请报市粮食局批准,应由企业提出申请报市粮食局批准。

    6、各企业严格按财务会计制度要求,如实反映企业经营成果,及时缴纳各种税金,并按企业章程规定进行利润分配。

    7、各企业要认真编制和提供财务会计报告,对本企业财务状况提出建议。

    8、市粮食局每季度召开一次各企业财务和经济运行分析会。

    第九条 审计监督

    一是定期审计。年度终了,由市粮食局审计处组织对各企业年度经济效益完成情况和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必要时由市粮食局聘请社会中介机构对企业年度经营情况进行审计。

二是抽查审计。市粮食局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审计处不定期对企业财务收支情况进行抽查、审计。

 

第四章  法人治理结构

 

    第十条 公司、企业的组织结构。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设立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国有控股企业设立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董事会和监事会人选由市粮食局指定,其中应设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在当前过渡阶段,董事长和总经理可以暂时由一人兼任,企业规范后逐步调整。

第十一条 国有独资企业董事会经市粮食局批准行使股东会的职权。国有控股企业的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减资本,由市粮食局决定。同时,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要健全职工代表大会制度,重大事项应当听取公司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第五章  董事、监事、经理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对市粮食局负责,设董事长1名,董事3-5名。董事会成员实行委派制。

    控股企业的董事会由市粮食局提名,股东会选举产生,市粮食局任用。

    董事任期一届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董事长需要调整的,市粮食局应提前通知,并进行离任审计。

    董事长(执行董事)为企业法定代表人。

    第十三条 监事会依照法律和公司章程对董事会、总经理行使职权的活动进行监督,防止其滥用职权。监事会设主席1名,规模较小的企业,可以不设监事会,只设监事1名。在当前过渡阶段,8个独资、控股的粮食企业暂由市粮食局派出监事,条件成熟后逐步完善。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的监事会由市粮食局委派人员组成。

    监事任期一届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董事、经理、副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十四条 经理层负责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依据公司章程和董事会的决议行使辆权,对董事会负责。

经理、副经理人选经市粮食局提名,由企业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财务负贵人由经理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其他管理人员由经理聘任或解聘。

 

第六章   员工聘用

 

    第十五条 企业聘用员工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经营量合理定岗定员。择优上岗。

    第十六条 员工聘用本着“先内后外、内外结合和定向聘用”的原则。企业增员应优先聘用本企业人员,也可以向社会择优招聘。但招聘员工需报经市粮食局纽织人事处核准。

    第十七条 企业聘用员工以学识、品德、工作能力、工作经验、身体状况适应于职务或岗位为原则,特殊岗位或专业技术人员可破格录用。

    第十八条 聘用的员工,按照《劳动法》规定,并根据企业的需要,以书面形式订立一定期限和工作任务的劳动合同。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应具备以下条款:

    ()劳动合同期限。

    ()工作内容。

    ()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劳动报酬。

    ()劳动纪律。

    ()劳动合同终止条件。

    ()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劳动合同除以上规定条款外,劳资双方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

    第二十条 劳动合同可以根据期限约定相应的试用期,但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试用期满合格的,正式聘用。不合格者取消聘用资格。

    第二十一条 对负有保守企业商业秘密义务者,企业可在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中约定有关保密事项和泄密违约责任。

    第二十二条 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约定违约金应当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

    企业员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方可对其违约金做出约定:

    ()违反劳动合同期限约定的。

    ()违反保守商业秘密约定的。

    ()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对企业员工约定违约金的其他情形。

 

第七章  收入分配

 

    第二十三条 国有独资、控股粮食企业主要领导的收入由市粮食局决定。从2006年起原则上逐步实行年薪制,市粮食局制定百分考核办法。根据各企业完成情况兑现奖惩。

    第二十四条 企业副职和其他管理人员的工资分配,按照其承担的岗位职责和做出贡献由企业确定工资收入,报市粮食局批准,但要实行严格的考核和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 国有粮食独资企业职工收入实行劳动工资十效益工资的分配制度,国有粮食控股企业职工收入实行劳动工资+效益工资十按股分红的收入分配制度。要建立健全企业内部工资收入分配激励机制,打破 “档案工资”制,建立以“岗位工资”、“基础工资”、“效益工资”为主的工资制度。工资分配要与员工的工作业绩、岗住职责和实际贡献挂钩,各单位要制定不同岗位的工资分配标准,报市粮食局组织人事处备案。

    第二十六条 对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收入激励政策。实行按岗位、任务、业绩确定报酬的工资收入分配制度,合理按升专业技术人员与普通员工、做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与一般专业技术人员的收入差距。

第二十七条 员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养老、失业、医疗、工伤保险和各项福利待遇。各企业在不违背《劳动法》的前提下,也可以自行约定“四险”的缴纳办法。

 

第八章   考核与目标管理

 

    第二十八条 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采取平时与年终相结合的方法,按照管理权限进行全面考核。考核时市粮食局和企业都要成立考核小组,按照各自职责具休负责考核工作,即市粮食局负责领导班子考核,企业负贵员工的考核。

    市粮食局对企业,主要考核其资产运营和投资决策方面的业绩。主要是企业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的制定,年度财务计划、年终会计决算的制订执行,利润分配和亏损弥补方案的制订执行、资产保值增值以及执行上级要求和廉政规定等。

    第二十九条 考核根据情况每半年一次,年终进行全面综合考核。对企业实行“市场淘汰制”,对员工实行“末位淘汰制”。企业半年未实现目标任务,市粮食局应给予黄牌警告,并协助采取措施及时改进企业管理。全年出现较大亏损,且扭亏无望的,则应采取特别手段,防止股东权益遭受重大损失。

    第三十条 企业对有下列表现之一者,应当给予奖励:

    ()在完成生产、经营工作任务、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等方面做出突出成绩的。

    ()在改进企业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方面做出显著成绩,对企业贡献较大的。

    ()保护企业财物,防止或挽救事故有功,使企业利益免受重大损失的。

    ()维护财经纪律,抵制歪风邪气,事迹突出的。

    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鼓励相结合的原则,具体奖励办法由企业提出,报市粮食局核准。

 

第九章  劳动纪律

   

    第三十一条 企业全体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纪律,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评教育不改的,应当分别情况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

    ()违反劳动纪律;经常迟到、早退、旷工,消极怠工,没有完成生产、工作任务的。

    ()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分配和调动、指挥或无理取闹,聚众闹事,影响工作、生产和社会秩序的。

    ()玩忽职守,违反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规程,或者违章指挥,造成事故,使人员生命、财产遭受损失的。

    ()滥用职权,违反政策法令,违反财经纪律,挥霍浪费企业资财,损公肥私,使国家和企业利益受到损失的。

    ()有贪污盗窃、行贿受贿、敲诈勒索以及其他违法乱纪行为的。

    ()犯有其他严重错误的。

    第三十二条 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撤职、开除。在给予上述处分的同时,可以给予一次性罚款;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惩处。

    第三十三条 对员工的开除处分,须经企业经理提出,由三分之二以上多数股东同意,并报市粮食局和劳动保障部门备案。

    第三十四条 对员工的经济处罚由企业决定,罚款金额一般不超过本人月工资的百分之二十。对于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者,应贵令其赔偿;赔偿经济损失的金额,由企业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从员工工资或违约金中扣除。

    第三十五条 员工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经批评教育无效,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5个工作日或一年以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旷工期间扣除星期天和节假日),企业可以予以除名。

    第三十六条 给予员工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必须弄清事实,取得证据,经过一定的会议讨论,征求工会的意见,允许受处分者本人进行申辩后慎重决定。

 

第十章 劳动合同终止、解聘和辞职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

    (二)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的。

    (三)用人单位破产、解散、被撤销的。

    (四)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死亡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八条 《劳动法》规定不得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情形出现,企业不得终止劳动合同。

    第三十九条 企业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一)有试用期的,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聘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企业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依法或者依照劳动合同约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严重失职或营私舞弊,对企业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被劳动教养或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可以解聘员工,并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本人: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致残,在规定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企业另行安排的与其身休状况相适应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当事人又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 企业因生产经营发生困难或者资本、生产要素发生重大变化,确需减员。减员后,六个月以内又重新录用人员,应优先录用符合条件的解聘人员。

    第四十二条 用人单位提出并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第四十三条 企业依据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应按规定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第四十四条 企业与员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应报市粮食局和劳动保障局备案。

    第四十五条 企业管理人员辞职,应当向企业提出书面申请,企业一个月以内予以审批,审批期间,申请人不得离职。对涉及商业秘密等特殊职位上的人员,按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中约定的条款,履行辞职手续。辞职批准后应交清企业的所有物资、财产及各类资料。

 

第十一章  职业培训

 

    第四十六条 职业培训应以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掌握职业技能的员工队伍为目标,促进企业员工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增强员工的实际工作能力。

    第四十七条 市粮食局负责指导、协调各企业员工的培训工作。

    第四十八条 企业管理人员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参加职业资格培训,并在规定期限内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从事专业技术工种的员工,必须经过技术等级培训,参加职业技术鉴定,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后方能上岗。

    从事特种作业的员工,必须按照规定,经过培训考核,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证书才能上岗。

    第四十九条 对由企业出资培养的专业技术人员,要按合同规定为企业服务到规定的年限,提前辞职应赔偿相应的培训费用。

 

第十二章  劳动争议

 

    第五十条 处理劳动争议,应根据合法、公正、及时处理和着重调解的原则,依法维护劳动争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一条 企业与员工为劳动争议案件的当事人。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参加调解或仲裁活动;劳动争议当事人员一方人数在三人以上,并有共同理由的,应当推举代表参加调解或仲裁活动。

    第五十二条 企业与员工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

 

第十三章 国有资产风险管理和国有资产收益金的提取

 

    第五十三条 国有独资、控股粮食企业实行风险金制度。企业领导层和员工应向市粮食局交纳一定数量的风险抵押金,具体标准由市粮食局财务处负责下达。

    第五十四条 企业经营由于被委派法人代表决策的贵任,在本年度给公司造成严重亏损且经营风险金不足以弥补的,下年度应更换企业法人代表。

    第五十五条 为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市粮食局根据企业净资产情况和经营情况,区别政策性因素。每年收取国有资产收益金,具休标准以低于国资部门收取标准的10%30%执行,每半年缴纳一次,年底缴清。具体标准由市粮食局行性因素,每年收取国有资产收益金,具休标准以低于国资部门收取标准的10%30%执行,每半年缴纳一次,年底缴清。具体标准由市粮食局行业发展处会同财务处和审计处确定,每年年初通知企业。

    第五十六条 本管理制度由市粮食局负责解释。

 

 

                                  〇〇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主要职能

邯郸市粮食局是邯郸市人民政府管理粮油流通、调拨供应、粮油购销和粮油储备的职能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粮油流通的法规和政策;研究拟定全市粮油流通政策和制度;指导、深化粮油流通体制改革;研究拟定粮油流通和粮油储备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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