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粮检字〔2008〕72号
各设区市粮食局,省粮食产业集团、省局各直属单位:
粮食流通统计数据是国家制定宏观调控政策的重要参考依据,各类粮食经营者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粮食经营的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是《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规定的义务,对粮食经营者执行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是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法定职责。为进一步促进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落实,省局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一次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执行情况的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目的
通过开展专项检查,进一步深入宣传《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河北省粮食流通管理规定》,增强粮食经营者依法经营的意识,规范粮食经营行为,认真执行《河北省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提高统计工作质量;通过开展专项检查,不断夯实粮食监督检查和统计工作的基础,锻炼粮食执法队伍,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能力和水平,提升粮食行政执法的社会影响,推进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能转变。
二、检查范围
全省范围内所有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含成品粮批发、零售)、储存、加工、进出口活动的粮食经营者和以粮食为生产原料的饲料(含养殖)企业、工业用粮企业。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在全面检查的基础上确定检查重点。
省局负责对直属单位和省粮食产业集团所属企业的检查;市、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属地原则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粮食经营者的检查。
三、检查内容
(一)是否配备了统计人员,并指定了统计负责人;
(二)是否按规定建立了统计台账,台账记载的情况是否完整、连续,有关数字是否真实准确,台账是否按要求留存归档;
(三)是否按规定要求及时、准确、完整地向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粮食流通统计、仓储统计、粮油加工业统计数据和有关资料;
(四)是否存在虚报、瞒报、拒报、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行为;
(五)其他有关统计制度执行情况。
四、检查方式和时间
专项检查采取统一组织、分级检查、重点抽查的方式进行。分级检查工作从文到之日开始,至
五、工作要求
(一)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落实责任,精心组织,在检查人员、经费、交通等各方面予以支持,确保专项检查工作顺利进行。
(二)2006年省局组织开展了对粮食经营者的全面调查,基本摸清了粮食经营者的底数。在这次专项检查过程中,各地要结合检查对各类粮食经营者的基本情况进行再调查,补充完善管理档案,真正掌握本辖区内粮食经营者的数量以及基本情况,为开展监督检查、做好统计调查以及搞好管理和服务夯实基础。
(三)要把检查和宣传、培训工作有机结合起来,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对粮食流通法规、规章、制度的宣传力度,扩大粮食执法的社会影响。要把统计台帐、统计报表送到经营者手上,通过培训使他们掌握填报的有关要求和方法,提高其履行法定义务的自觉性。
(四)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对在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要依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同时要明确整改要求、提出整改措施。通过查处违法行为,进一步改善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执行状况,增强粮食行政执法的威慑力,为提高统计质量服务。
(五)在检查过程中,要教育执法人员严格遵守有关程序和规定,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水平,做到严肃执法、文明执法,树立粮食部门良好的执法形象。要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规范制作执法文书,做好文书资料的归档立卷工作,以备评查。
附件:各类粮食经营者情况调查表
二〇〇八年十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