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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粮食局关于开展2010年小麦收购政策执行情况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0-06-22 字号:[ ] 打印 关闭

冀粮检字〔201053

 

各设区市粮食局:

根据《国家粮食局关于开展2010年小麦和油菜籽收购政策执行情况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国粮检〔201089号)和全省“三夏”生产和夏粮收购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的部署,为确保国家小麦最低收购价政策执行到位,现就我省组织开展2010年小麦收购政策执行情况专项检查工作通知如下:

  一、检查对象

  辖区内从事小麦收购活动的各类粮食经营、加工和转化企业,包括中央企业、本地企业和跨区域收购的外地企业。

  重点检查小麦最低收购价委托收储库点(含中央企业直属库,下同)及其延伸收购点。

  二、检查内容

  1、委托收储库点是否在收购场所公示了最低收购价小麦收购价格、质量标准、非标准品增扣量增扣价有关规定、结算方式和执行时间等政策信息。

2、委托收储库点是否严格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有无擅自放宽标准抬级抬价、压级压价收购和拒收符合质量标准粮食的行为。检查过程中,对明显异常的粮食进行现场抽样复核。

  3、委托收储库点收购的最低收购价小麦是否为2010年产的新粮,有无将批发市场竞拍的最低收购价小麦或库存陈小麦冒充新粮,形成“转圈粮”的情况;在预案执行期间,中央和地方储备粮承储企业以及委托收储库点有无直接或间接购买国家拍卖的最低收购价小麦,中央和地方储备粮承储企业入市收购的用于储备粮轮入的小麦是否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收购价格水平。

  4、委托收储库点是否及时向农民结算售粮款,有无给农民打白条或代扣各种收费情况;承贷企业预付给委托收购库点的最低收购价小麦收购资金是否及时,是否能够保证收购需要。

  5、委托收储库点是否按预案规定的适用时间和条件挂牌收购最低收购价小麦,是否及时准确地向所在地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抄报了收购进度。

6、执行主体是否按规定及时对委托收购库点收购的小麦进行审核验收,是否按规定向委托收储库点拨付了收购费用和保管费用,是否存在变相租仓降低保管费用补贴标准的问题。

在开展小麦最低收购价政策执行情况检查的同时,各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还要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对其他粮食经营者的粮食收购资格、支付售粮款、执行粮食质量标准和统计制度,以及是否存在人为设置障碍和地区封锁、阻碍粮食正常流通等情况进行检查。

  三、检查时间

检查时间随当地小麦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启动开始,至2010930日结束。

四、检查方式

全省各市、县(市、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在地原则,对小麦收购政策执行情况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按照检查内容,对本地区列入检查范围企业执行收购政策情况进行逐项检查,实现全覆盖,有收必检,不留死角。

专项检查可采取定期检查和随机抽查相结合、明查和暗访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在检查过程中,可采取听汇报、查收购票据、走访售粮群众等,通过多种方法,全面掌握粮食收购政策的执行情况。要结合收购进度五日报,对委托收储库点每五天至少检查一次。同时,根据收购进度表,认真检查收购票据,重点核查有无集中采购入库的问题,对发现的线索,可会同粮源地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深入调查,防止出现“转圈粮”。

要建立和完善专项检查工作档案。《2010年小麦最低收购价政策执行情况专项检查登记表》用于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记录每次检查的情况,内容应详细具体。《2010年小麦最低收购价政策执行情况受检记录表》发至承担小麦最低收购价任务的所有库点(含延伸收购点),检查一次填写一次,内容应简明扼要。以上两张表格既是专项检查工作进展情况的全面反映,也是落实监管责任的体现,各地要抓好落实。省局及各市粮食局要适时组织督导巡查,推进专项检查工作。

五、工作要求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今年小麦收购政策执行情况的检查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完善措施,确保国家惠农政策落到实处。

(一)加强领导确保监管措施到位。各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把小麦收购政策执行情况专项检查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工作,切实加强领导,制定检查工作方案,扎实开展专项检查。确保日常监管工作职责落实到位、检查工作到位、整改措施到位。要有效整合粮食行政执法人力资源,集中力量开展检查,并从经费、车辆等方面予以保证。在检查过程中,地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与物价部门和农业发展银行的沟通、协调,共同做好国家小麦收购政策的落实工作。

(二)加强学习提高监管水平。与往年相比,今年的小麦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有许多新的内容,政策规定更加具体,政策界限更加清晰,监管责任更加明确,市、县两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领会精神,把握政策,增强监督检查工作的针对性,提高监管水平。

(三)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各地对检查中发现的以及群众举报的委托收储库点违反国家粮食收购政策的行为,要及时纠正,限期整改,并依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河北省粮食流通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进行查处。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委托收储库点资格予以通报,并按管理权限对相关责任人严肃处理。

(四)加强监督规范执法行为。市、县两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咨询和举报;要建立检查工作责任制,把对每个委托收储库点的监管责任落实到人,对因检查人员失查而发生的重大违规事件,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要严格遵守《河北省粮食监督检查执法人员行为规范》所规定的工作程序、办事规则、言行标准和行政纪律,对检查人员在检查中不作为、乱作为等违纪行为,要严肃处理。各地在检查中可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社会公众参与,提高检查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五)及时报送检查工作情况。为及时掌握各地检查工作进展情况,各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自当地小麦最低价收购工作开始后应于每月5日前向省粮食局监督检查处报送检查工作动态(含案件查处情况),重大问题要立即上报。1015日前,各市地要将本市的专项检查工作总结报送省粮食局。

 附件:1、《2010年小麦最低收购价政策执行情况专项检查登记表》

      2、《2010年小麦最低收购价政策执行情况受检记录表》

 

年六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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