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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粮食局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国债投资建设粮库资产划转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9-10-16 字号:[ ] 打印 关闭

冀粮储字[2009]63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今年下半年以来,中储粮北京分公司加速国债资金建库资产上收工作,直接与我省国有粮库所在地县级政府签定资产划转协议,采取整体划转和资产登记两种方式上收国债建库项目资产,这种做法不符合国债投资建设粮库资产划转程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 62号)要求,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原则上不再无偿划转国债投资建设粮库资产

截至2008年底,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我省已有24个粮库划转为中央储备粮直属库,其总仓容量已经超过国债投资在我省建设粮库的仓容量。因此,除国家另有部署外,我省原则上不再以任何方式无偿划转国债投资建设粮库资产。

二、严格国债投资建设粮库资产划转审批程序

按照国家统一部署确需上划的国债投资建设粮库,无论是整体划转或以资产登记方式划转,都必须经过粮库所在地县级政府和设区市政府主要领导签字后上报省粮食局、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由省粮食局、省发改委、省财政厅报省政府研究批准后,再报送国家有关部门进行审批。在国家有关部门正式批复之前,不得办理资产移交或登记手续。

三、加强国有资产管理

要加强国有粮食流通基础设施的管理,保护国有资产,为发挥国有粮库在粮食流通中的主渠道作用和确保国家粮食安全提供基础保障。

 

 

 

                           OO九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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