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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粮食局关于粮食收购资格审核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9-07-02 字号:[ ] 打印 关闭

冀粮法字[2009]50

 

 

 

各设区市粮食局:

为进一步推动政府职能转变,提高行政效能,根据省效能办要求,经省局研究,从即日起,全省统一使用省法制办制定的《行政许可决定审批表》。各级粮食部门在办理粮食收购资格许可时,要求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要严格按照《河北省粮食流通管理规定》第七条和省粮食局、省工商局联合下发的《河北省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办法》(冀粮调字[2006]26号)第十二条的有关规定执行。各地可从《燕赵粮网》直接下载《河北省粮食收购资格申请表》和《行政许可决定审批表》表样(详见附件1、附件2)。省局原统一印制的《河北省粮食收购资格申请审核表》同时停止使用。

    特此通知。

 

附件:1、河北省粮食收购资格申请表

          2、行政许可决定审批表

 

 

 

 

二〇〇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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