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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指南

 
许可事项名称 粮食收购资格审批
设定依据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九条(国务院令第407号,2004年5月26日发布实施);《河北省粮食流通管理规定》(2006年,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号)。 
申请条件 申请从事粮食收购活动,除应具备设立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一般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必要的资金筹措能力。企业应具有20万元以上的经 营资金和可靠的资信,其中自有资金5万元以上;个体工商 户应具有3万元以上的资金;
2、具有必要的仓储设施。用粮企业和粮食经销企业的有效仓容应当在20万公斤以上;个体工商户的有效仓容应当在2万公斤以上。有效仓容既可以是自有仓容,也可以租赁社会仓容;
3、具有测水仪、容重器、磅秤等必要的粮食收购检测仪器设备和经过培训的检测人员;
4、具有相应的安全措施及规章制度,配备确保储粮安全的防火、防汛、防盗等设施。仓储设施要符合食品卫生等有关规定。 
审批程序 1、 材料审查;
2、 正式受理 ;
3、 安全主管处室储粮安全设施审查;
4、由经办人提出审查意见 ;
5、审批处室负责人对审查意见进行审核 ;
6、部门主管负责人对审批处室审核意见进行审批 ;
7、根据审批意见,做出审批决定,办理相关手续 ;
8、通知申请人。 
申报须提供材料 1、河北省粮食收购资格申请审核表(3份);
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3份);
3、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3份);
4、资信证明或者个人存款证明(3份);
5、仓储设施产权证明或者有效租赁合同,储粮设施情况证明(3份);
6、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出具的粮食收购仪器设备检验报告(3份);
7、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粮食收购仪器设备操作人员的培训证明(3份)。 
许可时限 15 个工作日 
收费及依据 不收费 
许可方式 网上审批 
相关部门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