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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粮食收购许可证的条件
日期:2008-12-18

办理粮食收购许可证的条件 

 

 申请从事粮食收购活动,除应具备设立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一般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企业具有二十万元以上的收购资金和可靠资信,其中自有资金不得少于五万元。个体工商户具有三万元以上的收购资金;

(二)企业具有二十万公斤以上的有效仓容。个体工商户具有二万公斤以上的有效仓容;

(三)具有测水仪、容重器、磅秤等粮食收购仪器设备及熟悉性能、使用的操作人员。仓储设施符合安全储粮、食品卫生的有关规定。

   以营利为目的常年收购粮食的,应当依法办理粮食收购许可证。

年收购量在五万公斤以下的个体工商户,可不办理粮食收购许可证。

申请粮食收购许可,应当向办理工商登记的同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粮食收购许可证审核表;

(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四)资信证明或者个人存款证明;

(五)仓储设施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合同;

(六)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出具的粮食收购仪器设备检验报告;

(七)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粮食收购仪器设备操作人员的培训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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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职能

㈠组织贯彻实施国家和省政府、保定市政府有关粮食流通的政策和法规。...【详细】